| 网站首页 | Vip会员区 | 教程 | 下载 | 图片 | QQ家园 | 免费资源 | 在线服务 | 论坛 | 博客 | 程序开发 | It学堂 | 作品发布 | 
站点相关
代刻黑客光盘或订做光盘

精品软件程序定制

为您的网站或者服务器保驾护航
相关内容
最 新 热 门
相 关 文 章
没有相关文章
您现在的位置: 红色黑客联盟 >> 教程 >> IT其他 >> 安全法规 >> 正文
福建拟立法规定盗窃他人QQ号、邮箱账号最高罚3万
文章录入:7747.Net    责任编辑:7747.Net 

【字体:

打击掉所谓的黑色产业链,黑客才能正当发展。否则只能是一起灭亡

来源:海峡都市报

不少读者认为,当前窃用他人QQ号、邮箱账号,公开他人邮箱号用以牟利等现象较为普遍,对互联网用户的利益造成损害,而《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管理条例》已列入我省立法规划,建议条例中对这些行为有惩罚性的条款。

  彭超等我省人大代表在今年初的全省两会上提出《关于尽快出台〈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〉的议案》的建议,对此,省人大常委会表示我省将启动这方面的立法,如何制止目前常见的盗取他人网上账号、攻击网络等不法行为,在今后立法中将统筹考虑。

  彭超代表认为,窃用QQ号、邮箱账号,让受害者叫苦不迭;故意制作、传播恶意软件等行为,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功能发挥,也让人们深恶痛绝。对此,我省在地方立法中应特别规定处罚办法,如果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;如果有违法所得的,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,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。

  我省法律界人士认为,目前《物权法》对QQ号、邮箱账号这类虚拟财产的属性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,所以在司法实践中,除非是对那些涉案金额大的盗取他人QQ号的行为,提起公诉;而对于那些涉案金额小,甚至无涉案金额的窃用他人QQ号的行为,是否该予以处罚,存在较大争议,这在地方立法中应有所突破。

  据悉,广东省已规定,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,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,或者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,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,故意制作、传播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等,公安机关可处以警告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;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可以并处1.5万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、停机整顿的处罚。彭超建议,我省在地方立法中,可以借鉴外省的经验。

您对本文章有什么意见或着疑问吗?请到论坛讨论您的关注和建议是我们前行的参考和动力
  • 上一篇文章:

  • 下一篇文章: 没有了
  • 发表评论】【加入收藏】【告诉好友】【打印此文】【关闭窗口
     | 设为首页 | 加入收藏 | 广告服务 | 我要投稿 | 关于我们 | 版权申明 | 免责声明 | 隐私声明 | 网站地图 |